他不把对方的刑期加到最大,枉为律师!
第一百九十九章 孟磊:我还想再借点钱
十分钟后。
一系列的证据,上呈合议庭。
同时。
这些证据的备份资料,也经由法庭执行人员,递交到了孟磊面前。
这个环节是举证和质证环节。
孟磊作为被告方,有权利对这些证据展开质疑。
“被告方,你们对这些证据,有没有异议?”
法庭上。
审判长看完了证据,沉声发问。
他的称呼,并不是被告人。
而是被告方。
一般来说。
只有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告方才能称之为被告人。
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方都不能称之为被告人。
被告人是与公诉人对应的称呼。
属于已确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
“我……我我记得我没借过这么多钱啊,这可能是他们污蔑我的……”
孟磊看着这些证据,硬着头皮。
强行辩解道:“这些转账证据都过去那么多年了,我记得借钱有个诉讼有效期,好像是三年,照理说早就失效了……”
自从高中时代第一次借钱不还后。
他尝到了甜头,便习惯了这样占便宜。
同时。
还在网上找了许多老赖借钱成功的案例,认真学习过。
他记得很清楚。
借钱似乎有个什么追诉有效期。
超过了三年,就应该失效了。
这里面有很多账单……
应该都是在追溯有效期之外的,不应当有效。
然而……
审判长皱了皱眉头,沉声道:“你说的是借贷纠纷的追溯时效,但此案涉及的是诈骗罪,法定追诉期是十年。”
这起案子……
不是寻常的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犯罪。
其实。
立案中心在接到了马明发起的起诉后,他们几个审判员开会进行过讨论。
正常来说,这类事件应该由公诉机关主动发起,而非个人发起。
于是。
法院方面将马明提起的起诉状,以及事件经过、证据等,移送到了阳城检察院。
结果……
阳城检察院给出了答复,认为该行为属于借贷纠纷,不宜归类于诈骗罪,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公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法院应当直接立案。
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
马明提交的证据以及罪名,的确可以证明其被侵犯了人身、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