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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区”中是“巴比”与“我”,而“开放区”中则是“哈尼”、“亚兰”,“贾桂琳”及“蓝迪”四人;由六人的转移顺序即可知晓,地震当时我们六人于“房间”中的位置正如“图B”所示,绝对无法谎称。而巴比撬坏“第二都市”的锁并率先走进地下之事实,也可补强这个推论。

    现在根据以上的条件来探讨窪田绫子之事。假设她是被某人怀着杀意而杀害的;这种情况之下,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犯罪行为是在“鲜鸡屋”停电后至我们逃入“第二都市”之间发生的。

    第二种可能,犯罪行为是在我们逃入“第二都市”,且六人间的人格转移成立之后发生的。

    在前者的情况下,拥有完整不在场证明的,就我所知有巴比、贾桂琳及我自己。

    让我们试着重现地震时的画面。起先,发生了震动,店里的物品在空中交错飞舞,骑楼的天花板坍方,堵住了“鲜鸡屋”的出入口。待建筑物崩塌告一段落后,巴比为了确认客人们的安全,进行点名;当时全员皆曾加以回覆,我听得一清二楚。

    换句话说,窪田绫子在此时确实仍活着。

    因此,要勒杀她的机会,便只有在我们发现店里的天花板开始坍方,至巴比撬坏“第二都市”门锁,并一齐往地下避难的这段期间。

    贾桂琳当时扭伤了脚,一直靠在我身上,并没有工夫去勒杀绫子;而被她紧紧抓住的我也一样没有机会。

    巴比发现天花板即将坍方后,立即遵照我的指示开始撬锁;他的双手都忙着,之后又一马当先地冲入“第二都市”(这点可从“房间”的分配位置得证),由此可断定巴比绝无犯罪的机会。

    (顺道一提,我原以为当时蓝迪也在帮忙撬锁,因为他的声音气势十足,活像恨不得立刻徒手扯下门锁一般;然而实际上,由于四周一片黑暗,蓝迪搞不清“第二都市”的方位,待他摸到门前,锁已然被撬开了。这点从他位於“开放区”便可得知。

    综上所述,在前者的情况下,巴比、贾桂琳及我三人的不在场证明便可成立。

    而后者的情况又是如何呢?六人逃进“第二都市”,亦即“隔离墙”产生之后,位于“封闭区”的人为“隔离墙”所阻,无法前往楼梯;换句话说,是不可能回到店内勒杀绫子的。

    因此——以身体而言——“巴比”与“我”的不在场证明便能成立。

    不过,此时人格转移业已成功,因此正确说来,是“巴比”(=哈尼)与“我”(=巴比)。

    换句话说,在后者的情况下,是哈尼与巴比的不在场证明成立。身体在“封闭区”里的我,此时心灵已转移至“蓝迪”身上,理论上是可能犯罪的。

    这么一看便能清楚明白,无论是前者或后者,不在场证明皆能确实成立的只有巴比一个人。换句话说,只有他绝不可能是勒杀绫子的凶手。

    巴比应该也很清楚自己的立场吧!他提出了补强后者假设——亦即犯罪行为是发生於众人逃进于“第二都市”之后——的目击证词,更具体地指出犯人是“贾桂琳”(=蓝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