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法规有问题,他从立法精神上去“解释”。
他不是懂一点法律,他是吃透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的人不应该呆在公安局,应该来检察院或者去法院当法官。
周胜男暗赞了一个,抱着再考考他的心理,翻出一份材料笑道:“韩局,你再看看这个。”
这个案件更简单。
一个家伙想偷税漏税,让刘宗海、叶兆亮虚开60多万增值税发票,又担心发票有问题,居然去税务部门请人家鉴别真伪,结果税务人员尚未鉴别出真伪,专案组民警找上了门。
无独有偶的是,一向开真票的刘叶二犯,当时正好没真票,于是给他开的是假增值税发票。
问题来了。
经侦民警认为这肯定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应该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公安部门查处。
配合专案组工作的国税局同志认为,不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查处,而应当以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九条第二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的发票而受让”进行处罚。
并且有相关法规支持,法规中明确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中的“发票”,界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根据文义解释这里的“发票”仅指真发票,不应包括伪造的假发票。
执法人员连法律法规都没吃透怎么去执法?
韩博暗叹了一口气,苦笑道:“开真票是虚开,开假票就不是虚开,哪有这样的道理。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证据确凿,且有用来抵扣税款的故意,怎么能不处罚?”
思岗政法系统人不少,真正精通法律的却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