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辞职还是宁可被炒鱿鱼(2 / 2)

2005年夏天,出了个沸沸扬扬的“李开复事件”其实这种离职和“跳槽”在白领圈子里本是一桩稀松平常的事情,但因为当事的三方:微软公司、google公司和李开复博士本人,好像都很愿意把这件事弄大,再加上媒体的推波助澜,就变得如此轰轰烈烈的。实际上,可能每个人都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就像案例中的洪钧,毕竟现在已经很少有人会和一家公司有缘“白头偕老”

——紧箍咒系列

如今在公司和雇员之间签署的聘用协议中,大多都会包含一条“保密协议”条款(confidentialagreement),要求雇员在职期间和离职后都不得利用在公司获得的内部信息、资料或者其他知识做损害公司利益而为己谋利的事情,但是不少公司仍然对只有这一纸约定不甚满意,觉得它无法消除由于雇员离职并加入竞争对手而对公司带来的危害。

有关违反保密协议的官司屡见不鲜,而且原雇主大多难以取得满意的结果,因为具体举证“原雇员利用保密信息损害了公司利益”通常很困难,如何证明他“利用”了、如何证明他利用的是“保密信息”而不是可以公开获得的信息、如何证明公司的确被损害了、具体又是被损害到什么程度,都是很复杂的法律操作。而且,这种官司只是一种亡羊补牢,只是力求把损失尽量挽回一些而已,并没有避免损失的发生。

于是,非竞争性条款(noncometitiveagreement)就产生了,它约定雇员在由于某些原因离开公司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加入和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由于雇员因此将可能无法找到满意的工作甚至根本无法找到工作,公司要给雇员一定金额的补偿。并不是所有公司对所有雇员都加上了这个非竞争性条款,但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的公司,在关键的岗位,这个条款已经越来越常用了。如果洪钧和ice之间的合同中没有这个条款,洪钧的选择就是极简单的事了:体面地辞职,ice公司是否给他补偿也并不重要,只需再去找一个满意的去处继续自己的职业生涯。

但是,正是因为有这一条非竞争性条款,洪钧就要仔细掂量了。

首先,并不是洪钧主动要求离开ice公司的,而是皮特在合智集团的项目发生重大逆转之后,用洪钧作为替罪羊来向公司总部做出交代,皮特眼前要解决的是必须“处理”洪钧来挽回他自己的面子,同时也要考虑洪钧离开之后的去向,他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得力干将日后会成为自己的强大对手。而洪钧此前以为合智集团的合同已是囊中之物,正处于春风得意之中,恐怕没有认真考虑过到其他公司的发展机会,所以洪钧是在骤然间意识到自己已经无法在ice公司立足,根本来不及着手寻找下一个工作机会。实际上,即使洪钧立刻像捞救命稻草一样地找下一份工作,他能找到的恐怕也就是像根稻草一样分量的差事。洪钧现在能做的就是为日后的谋职多留一些门路。

所谓好工作,就是能最大程度体现自身价值的地方,在这里,可以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同时卖出与价值相适应的价格(报酬)。洪钧在软件行业做了这些年,终于走上外企高管的岗位,一方面归因于其自身素质,另一因素是他在业内多年积累的行业背景和专业经验,这部分价值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可转移性差,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在行业分工日益明细的今天更是如此,某个行业里的产品技术、行业知识、客户关系等财富如果挪到其他行业其价值就都要大打折扣,虽然可以触类旁通地借鉴使用,但也可能淮南的桔到淮北就成了枳,味道变了。第二,折旧迅速,今天的行业市场与时俱进,即使是传统行业也处于剧烈的变化和动荡之中,技术日新月异,经营模式和手段屡屡出新,政策法规环境今非昔比,各方面人员更迭频繁,自身价值的折旧很快,如果离开一个行业一段时间之后再想重新回来,就会有昨日黄花的哀叹了。

——自由换金钱?

非竞争性条款,正是公司基于雇员自身价值的上述两个特点,搞的“金钱换安全”协议,对于雇员来说,当非竞争性条款生效时,自己一方就是“自由换金钱”了。洪钧权衡的正是要不要放弃自己选择下一个工作时的自由来换取公司给的三个月工资补偿。案例中并没有提及洪钧与ice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他在多长期限内不得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但根据皮特提到给洪钧三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估计这个期限可能是一年。公司在制定补偿标准时,不会假设雇员因为非竞争性条款而根本无法找到工作,不然补偿金额会很高,公司只会假设雇员去新行业里找到的工作要比加入本行业竞争对手的待遇低一些,一年的待遇相差约三个月的工资,即下降四分之一,是一个比较合理的估计,而公司补偿的正是这个下降的差额。

一次性拿到公司支付的三个月工资,一年之内不得在软件行业内的竞争对手中从事类似工作,这两者孰轻孰重?我觉得,三个月的工资相比之下显得轻得多,洪钧不值得为这笔“小钱”而放弃自身在行业内已有的优势资本,跑到陌生的行业中去重新开始积累。假如决心到新行业内从零开始,义无反顾,则风险很大,洪钧还必须经受心理落差的考验;假如只是想到其他行业暂时“混”一段,一年之后再立刻卷土重来,期望在软件圈子里重新谋得一席之地,未免过于乐观,想当然、碰运气的成分居多。现在竞争如此激烈,人才辈出,长江后浪推前浪,在行业中日夜打拼都很难保住不被甩下,离开一年之后回来还能有好位子的机会是不大的。

如果不想“自由换金钱”就不能让非竞争性条款生效,就要从离开公司的原因和方式上做文章。公司方面拥有丰富的法律资源,又有多年实际操作的经验,各种情况几乎都遇到过,所以这项条款定得简直是滴水不漏,雇员想轻松舒服地离职并直接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雇员自身的任何原因而主动提出离职,非竞争性条款都将生效,一些公司甚至规定由于公司方面的经营或策略问题而进行裁员时,领取了补偿金的雇员都不能直接加入竞争对手。

一般说来,只有对因为违纪、犯有过失或不称职而被公司开除的雇员,非竞争性条款才不起作用,因为这些情况下雇员不可能从公司拿到任何补偿金,而且既然公司已经判定该雇员不合格而将他舍弃,日后却声称这个“不合格”的人加入竞争对手后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就是自相矛盾了。所以,只有一个可以逃脱非竞争性条款约束的缝隙,就是选择被公司开除,公司在制定条款时保留的这个惟一的出口,是为了公司在像清除垃圾一样清除某些雇员时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公司没有想到居然有人愿意付出身败名裂的代价,从这个出口逃出而获得自由。

——生不如死,死而复生,死里逃生?

至于皮特后来提出的洪钧可以继续留在ice公司,我觉得这是洪钧面对的三条出路中的最下策。首先,这个思路并不是皮特一开始就有的打算,而是当他意识到洪钧要求被开掉正是为了投奔竞争对手的时候,才想出来的权宜之计。可见皮特内心中并没有想挽留洪钧,在ice公司已经不再有洪钧可以栖身的位置,至于皮特所说的很快会把他再提拔起来,应该只是皮特缓兵之计的诱饵而已。

假如洪钧委曲求全留下来,他在皮特因人设事给他安排的位置上只是个闲人,而这种闲人在公司里对谁都是一种威胁,因为谁都觉得他可能被用来取代自己,所以皮特不用多久就会再一次彻底“解决”洪钧,而且皮特更可以用这段“没多久”的时间安排一些小动作,让洪钧离职时无法逃脱非竞争性条款的束缚。所以,这种苟且偷生不但不能长久,而且很快就会“死”得很难看“死而复生”也更渺茫了。

洪钧在圈子中一定有丰富的信息和人脉资源,他应该很了解圈子中其他公司的情况,大致了解哪家公司可能是他下一步谋职的方向。同样,圈子中的人肯定对他的能力和价值也都有所了解,他被ice公司开除的个中原委也会逐渐在圈子中传开。所以,在他的职业生涯中,虽然有曾被ice开除过这么一条不良纪录,但等尘埃落定之后,在圈子里的同行看来却并不是什么污点,洪钧可能在求职中都不需要对此进行解释表白,未来的老板们就已经清楚并表示理解了。这就非常像优秀的足球教练也常常被俱乐部解雇而“下课”但他们可能很快就会被其他足球俱乐部重金礼聘一样的。

当然,现实中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发生,洪钧如果辞职,也可能在其他行业碰到绝佳的机会;如果留下来,也可能在短期内出现意外转机而东山再起;选择被开除,也可能事与愿违,在圈子里由于预料不到的原因四处碰壁,但是,做出重大决策的时候不能寄希望于奇迹或者小概率事件的发生。

舍——得,没有“舍”就没有“得”无论是用自由换金钱还是用名誉换自由,可能都没有绝对的对与错,而是取决于个人的权衡与选择。只要始终明确什么对自己才是最重要的,其他的就可以放得开了,事情常常是这样,只有需要舍弃其他才能得到的东西,才是真正宝贵的。对洪钧如此,对皮特其实也如此,皮特此时也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他急于让洪钧离开ice,以便了结丢掉合智项目导致的危机。另一方面他也不愿意失去洪钧这个人才,更不希望看到洪钧加入对手阵营,但这时候对他最重要的莫过于首先解决眼前的危机,不惜一切代价让洪钧离开,至于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日后才需要面对的,他也就顾不了那么许多了。

圈子圈套在互联网上发表出来后,有些网友对书中的这段情节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主要有两个观点。第一,洪钧应该辞职,先拿到ice给他的现金补偿,然后找个朋友开的公司短暂落脚,避过风头,过段时间再去投奔ice的竞争对手,提出这个主意的网友就亲身实践过这种曲线救国的小把戏,据说效果不错;第二,皮特应该有更好的办法,既收拾了洪钧、挽回了自己的面子,又可以留住洪钧,使他不至于加入竞争对手。 第一条路能否行得通,取决于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其一,ice不想与洪钧和他的新东家打官司;其二,洪钧和他的新东家也不怕ice和他们打官司。洪钧如果贪图辞职的好名声和那笔现金补偿,又想违反协议去竞争对手那里继续干,就要冒竹篮打水一场空的风险,最后不要机关算尽反而落得名利双失。

而第二种看法中皮特的招数能否行得通,取决于洪钧是否会就范,而洪钧是否应接受皮特的挽留,在上文中已经分析过了。如果洪钧决定不被皮特“冷藏”或“软禁”无论皮特使出怎样的招数,勒令洪钧休假也好、遣送洪钧去学习深造也好、强行把洪钧委派到其它岗位也好,洪钧对皮特的任何安排都可以拒绝接受,而像ice这样的外企对于不接受公司对其工作安排的人,也只能有一种处理方法:开除,所以洪钧仍然会从这个出口逃出。

小贴士

——你预留出口了吗?

都说美国人酷爱打官司,所以才有那么多的“精英”们都热衷于学法律、当律师,以求日后又能挣大钱又有社会地位,弄得美国大学里的数理化专业门可罗雀,还好有大批的中国人抢着去填补这些空位子。再看一眼中国,法律离每个人也越来越近了,慢慢开始理解那句话“自由既要靠法律来保护,也要靠法律来约束。”

市场经济了,不仅东西在市场上买卖,劳动力也如此,而且劳动力市场成了整个市场经济的重要部分。那么多公司都在口口声声宣称人是公司的最大财富,如何从市场上获取这些财富、保住这些财富,而被视为财富的人要想在市场上自由地流动、不断地升值,都需要法律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雇员和公司之间的聘用协议,对每一位雇员来说,可能都是他手里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可惜并不是每个人都意识到了这一点。越成熟、越高级别的人对这份合同越重视,而有些初入职场的毛头小子就可能连合同都不知丢到哪里去了,对自己的权益不在意的人,也很难让别人在意他的权益,他可能就只好一直这样无足轻重下去了。

无论把那份“卖身契”称作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还是别的什么,它都有很重的分量。一些职场新人或者是出于对公司的完全信赖,或者是认为自己根本没有与公司“理论”的资格,就痛快地在合同上签字了事,最多就是把有关工资待遇的部分仔细看过,其他的“繁文缛节”一律看都不看,要么是因为看不懂,要么是觉得都是与自己无关的套话,这都大错特错了。合同都是由公司起草的,上面的每一个字都是经过深思熟虑放上去的,还包含公司以往与雇员打交道的各种经验教训的积累。

的确,即使很高级别的雇员要想让公司为其修改合同中的标准格式内容,都是近乎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即使对一些条款存有异议,可能也不至于因此而拒绝加入这家公司,所以,既然想加入这家公司,合同就还是要签的,但是,合同的内容不可不察,因为你虽然不能修改它,但你可以有对策,尤其是你要根据合同为你预留好将来的“出口”

一般说来,合同中规定的“出口”大致有四种,且说明了前提条件和操作流程,雇员应该尽量选择自己认为理想的“出口”即使做不到这样,也要对每种“出口”都有相应的对策。

第一种,合同到期(exire)

合同有个期限不见得就是坏事,有人觉得好不容易找到了理想的公司,巴不得做得越久越好。其实任何一种基于利益关系的契约都是有时效性的,在合同即将到期前双方都有机会再审视一下自己的意愿。如果雇员想离开公司,在合同到期时自然离开,成本是最低的,当然对于公司来说也是如此。不要奢望公司由于合同期限未到而“不得不”留用自己,还是努力让公司需要自己吧。

第二种,辞职(resign)

这个词不少人经常挂在嘴边,有的是因为的确频繁跳槽,而有的人是把辞职当作武器来和公司谈条件,我一直不太认同这种做法,虽然和公司、和老板沟通理应讲求策略和手段,但动辄扬言辞职这种手法的副作用极大,最好少用或不用。辞职之后的去向,直接决定了辞职这种“出口”的便捷程度,如果是出国、深造、回家等等大体与公司未来“无关”的去向“出口”就基本是个好合好散的“快速通道”而公司如果判定辞职是“投敌”的前奏,那么“出口”就是痛苦的,甚至还有“后遗症”保密协议、非竞争性条款、服务期限未满补偿,就都是公司能想出来的手段,所以雇员也要事先研究这些条款并决定对策,有时,可以事先与新东家商量如何应对老东家的这些限制,新东家可能愿意尽一份力的。

第三种,裁员(layoff)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公司今天需要你,明天就可能不需要你。人在很多外界变化面前是非常渺小的,所以应该用平常心来看待,仔细研究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裁员以及裁员的补偿,要小心公司为了逃避补偿而从雇员身上找借口,用开除来代替裁员。所以,在任何时候,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遵守各项规章,既是良好职业操守的表现,也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第四种,开除(fire)

在四种“出口”中,无疑这一个是最激烈的方式,但既然几乎各家公司的合同中都有这条内容,可见它并不是摆设,而是实实在在的规矩,总有它发挥效用的时候,所以切莫对它掉以轻心,它是悬挂在雇员头顶的一把剑。另一方面,它也像楼宇中的紧急出口,虽然永远是关闭的,但既然是出口,有时候还是可以利用的,就像案例中的洪钧,选择的就是这个不太寻常的出口方式,以求摆脱ice公司对他的未来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