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法官,“可是按照法律,外嫁女只要不迁走户口,且在夫家没有明确取得承包地,她在法律上就依然享有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申请人夫家除了公婆,其他人都是居民户口了,你说她上哪儿享有土地承包权去?

现在她娘家的土地被征收了,获得了土地补偿费8000、安置补助费25000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60000,申请人作为唯一的外嫁女,应该和户口本上的哥哥弟弟一样拥有这笔钱的分配权。

原审只简单以申请人已经出嫁为由便不支持申请人主张,将该部分补偿费一分为五,没有申请人的份,是属于裁判错误。”

男法官,“她不是已经出嫁了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怎么还好意思来分娘家的钱?”

女法官,“你这个说法,完全是对女性的歧视吧?女儿怎么了,女儿就不是子女了?而且这也不是我的观点,是法律这样规定的,都什么年代了,你还要按照以前的思路裁判?看来你和原审的这个法官更有共同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