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零亿万美元保姆 第330节(1 / 2)

“那是你不知道婚礼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多少——好了,暂时不考虑。现在的问题就是婚期了,对吗?”

    “对。他们中国人要在非常吉利的日子结婚,这样会得到神明的祝福。”是这么解释的,对吧?“她父亲会给好几个日期以供挑选。”

    “挑最近的那个。”卡罗琳马上说。

    肯尼思笑了,“我也是这么想的。”

    *

    张文雅继续修改备忘录。

    上午写完了备忘录,下午要再修改。九位大法官的九份意见书各自不同,阐述了各自的论点。不过嘛,在张文雅看来,废死派简直不可理喻,高高在上,根本无法跟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属共情。

    先以“社会文明的进步”开端,法治社会的优点是以国家力量约束犯罪行为,有法必依、有罪必惩,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行为”,司法系统的目的是“事后惩罚”,但理想状态应该是法律要“震赫潜在罪犯”,司法系统“事先预防”加“事后惩罚”,如此才可以打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民众可以深夜行走而不用担心会被人抢劫乃至杀死。

    接着阐述一个稳定的安全的社会环境的必要性,这是一个极大的话题,总体来说,贫|富|差|距是美国治安环境的最大敌人,贫|富|差|距加大必定导致罪案增加,这是社会文明无法改变的铁律。废除死刑的最终目标不应该是“废除死刑”,而是减少恶性案件的发生,如果不考虑社会环境,而只是盲目追求“废除死刑”,带来的只会是社会治安环境的进一步混乱,反而适得其反。

    “以罚抵罪”是法治社会的处理方法,什么样的罪行对应什么样的惩罚,罚金、社区服务、剥夺政治权利、剥夺人身自由,乃至最严重的剥夺生命;考虑罪犯的人权就等于漠视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属的人权,“以眼还眼、以血还血”符合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则;国家力量实行对罪犯的惩罚,避免私人之间混乱的报复和杀戮,这才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如果一名罪犯犯下了罪大恶极的罪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民众就会怀疑国家力量是不公正的。动摇的不止是民心,还会是整个社会结构,社会不稳定,会导致犯罪行为急剧增加——反正我就算杀了人也不会被判死刑,还会在监狱里好吃好喝,永远不用担心找工作、最低时薪的问题,我不亏啊。

    最后结语,死刑不但不能废除,而且应该永久保留,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对法律心生敬畏,对“被剥夺生命”这一终极惩罚手段感到畏惧,这才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石。

    *

    修改并不大动骨干,只是修改一些法律用词,以使得用词更精准,去掉多余的词或句子,力求简单扼要。法律文件的撰写跟写专栏文章完全不同,法律文件不需要修辞手法,只需要精准描述,写多了法律文件会觉得自己是一台简单粗暴的法律词语打字机。

    实习生都被要求要写福尔曼案的备忘录,长度限制在十页之内,周五交上,然后金斯伯格会跟所有实习生单独谈话。

    本周实习生的学习重点就是“死刑废除与保留”。

    这是公开的学习课题,也就可以公开讨论。

    达伦问张文雅,“你支持废死吗?”

    “不。”

    “为什么?”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张文雅抬头看他,“你有宗教信仰吗?”

    “算是新教徒,但不是最保守的清教徒。”说着他俩都看了一眼坐在对面的新教徒男生,那个男生是最保守的清教徒,比天主教徒还要保守。

    “你对你的八分之一中国血统没有什么想法吗?”

    达伦耸肩,“我的中国血统已经很稀少,我家没有人会说中文。怎么?”

    “以你的宗教信仰,你认为死刑是合理的惩罚吗?”

    达伦谨慎的想了片刻,“不合理,但有必要。”

    “怎么不合理了?从圣经来看,夏娃不听天使的劝阻,吃了知善恶果的果子,于是被逐出伊甸园,这就是‘有罪必罚’。犯下了严重的罪行,被判处死刑、剥夺生命,这就是对等的‘有罪必罚’,很合理。”

    作者有话说:

    *斯卡利亚是当时最高法的意大利流氓,奇怪的是他居然跟金斯伯格私交很好。

    第351章

    ◎律政俏佳人(3)◎

    达伦无言以对。

    “有罪必罚”是法律的基础原则, 你让他说为什么要废除死刑,他其实说不出个所以然,说什么人权啊都是屁话, 总体来说就是刀子没有割在自己身上不疼而已。

    想了想, 张文雅又在备忘录里加上“同情心”这个概念。同情心是给受害者以及受害者家属的,罪犯从犯罪行为开始实施的那一刻就自动失去了被他人同情的权利,侵害别人人身权利的罪犯不配得到同情。同情罪犯是人性的倒退, 是道德感的混乱。

    *

    下午下班回家,将这份备忘录给肯尼思看了。

    限制在十页之内的备忘录看起来也并不是很快,实际要点在于法律判例,福尔曼案是1972年裁决的, 到1976年七月,最高法裁决“格雷格诉佐治亚州案”, 批准判决格雷格死刑,美国于是恢复了死刑判决。距今已经二十三年, 期间又有很多死刑判决。

    1980年, 最高法规定,在谋杀案中,只有那些罪大恶极、有加重情节的罪犯才可以判处死刑。

    如何判断“罪大恶极”和“加重情节”就成了需要论证的问题。

    福尔曼案的重点在他不是“主观故意”谋杀受害者, 他在一次入室盗窃中被失主发现, 逃离过程中跌倒,□□走火,打死失主;佐治亚州地方法院以谋杀罪判处他死刑。

    反对死刑判决的大法官不是反对死刑,而是认为福尔曼被判死刑是“过于严厉”, 因为受害者是白人, 而福尔曼是个黑人, 如果福尔曼同样是白人, 地区检察官很可能只会以“过失杀人罪”起诉他。

    但张文雅认为,不用看福尔曼的肤色,也不用看他是否是因为失败的盗窃升级为杀人,犯罪事实就是他杀了受害者,法院只应该考虑这个事实。

    *

    “honey,我认为——你写的棒极了!”

    “but?”

    “没有什么‘但是’,很完美。”

    “你能保持客观吗?”

    “很客观。这不是上庭辩护,不需要考虑别的因素,只需要阐述你的想法,你写的很好,没有需要补充的地方。honey,我为你感到骄傲。你学的很快,也已经掌握了法律的‘技巧’。”

    她小小的松了一口气,“是吗?我掌握了技巧吗?”

    “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