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凶手应为年轻男性,体力劳动者,体格相对健壮。在这三起案件中,根据女受害者的死亡原因以及伤痕判断,多数是在同一地点就遇害,身上没有多少挣扎、抵抗伤。这便说明,凶手的体质应该不差,能够轻易制服女死者,并第一时间杀死她们。
第二,凶手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但是受教育程度不高,该能力,似乎来源于纸上谈兵,比如侦探小说爱好者。
在这三起案件中,除了第一起案子里的胃部内容物,以及三次脚印,凶手没有留下其他体.液、血迹以及指纹等,说明凶手之前都是带着手套作案的,既说明具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
并且,我感觉,凶手在有意的引导警方,将怀疑方向,指向三位女死者的丈夫。比如第一起案件中,‘不守妇道’的刻字,第二起案件中,刻意砸坏女死者与丈夫的婚纱照。
但是,在第二起案件中,凶手画蛇添足,去阳台上踩踏,留下脚印。这说明凶手不知道,警方能够分辨出踩踏和攀爬等不同行为,所造成脚印的痕迹也不同。这在我看来,应该是常识问题。所以我感觉,凶手的受教育程度,可能不高。
而且,在这三次行凶中,凶手似乎刻意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杀人方式。第一次,刀刺女死者。第二次,用铁锤击打受害人头面部。第三次,扼杀受害人。
但是,正是因为这些小伎俩,反而让我捕捉到了凶手的第三个特征。即,凶手的心理状态,有一些明显问题。三次杀人现场,都有一个显著特点,那便是‘过度做案’。
比如,第一起案子中,女死者已经被一刀致命。凶手为什么要开膛破肚,并且刻字,还要翻动女死者的内脏。这些行为除了浪费时间,在普通人看来,毫无意义。
第二次同样,一个体力劳动者,当然知道,那样重量的铁锤,对准人的后脑,只要一两下即可杀死对方。
即使是对准面部,击打几下,也就可以造成人的死亡。但是,凶手既没有选择更加容易的后脑,作为行凶部位,而是反复用力捶打,直至女死者头面部血肉模糊,基本无法辨认为止。
第三次就简直有一种可笑的意味。凶手徒手杀死使者之后,完全可以立即逃之夭夭。偏偏要用带来的麻绳,将女死者悬吊在吊灯上。
这个地方,一是引来楼下的住户注意,让案情提早爆发,二是再次显示了凶手的文化程度不高。我觉得一般人也应该知道,吊灯不是横梁,无法承担一个人,尤其是死者的重量。并且在之后,凶手还捣毁了女死者的衣帽间。
这些拖沓累赘,在普通人看来,莫名其妙的手法,说明了什么?代表了潜意识里,凶手对女性的愤恨与仇视。第一个案子,在女性特征的周围部位,胸前刻上‘不守妇道’,这种诋毁、攻击的文字,本身便带有羞辱的意味。
第二名女死者面目姣好。所以凶手就反复捶打被害人头面部,潜意识里,是要毁掉女死者的容貌。同时砸毁女死者与丈夫的婚纱照,也带有愤恨的意味。这个地方,可能说明了凶手的第四个特征,我等会儿再讲。